海洋碳匯、草地碳匯、森林碳匯、耕地碳匯,“碳匯”一詞的可能性正隨著“雙碳”目標的趨近豐富起來。目前,碳匯已經不單單是一個助力環境綠色發展的新名詞,還是一項實打實具可行性的重要動詞。
《海洋碳匯核算方法》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城市綠色碳匯設計導則(試行)》發布……可以見得,碳匯的形象正在從2D進入到更立體的3D空間。
你聽說了嗎,目前業界認購碳匯已有替代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案例!
近日,福建省一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案件,經法官釋法析理,被告人自愿在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認購林業碳匯96噸(約為其違法行為造成碳匯損失量的2倍)替代其環境損害對環境造成的損失;
青海黔南州也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濫伐林木案。該案件中,被告人一方自愿認購價值20986元的碳匯量替代生態環境修復工作。該案也成為了地方首例明確支持“碳匯”價值損失賠賠償,以認購“碳匯”的方式替代性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資源案;
10月下旬,四川省也宣判了地方首例流域“碳匯”案,結果顯示,被告人一方認購21噸碳匯用于替代性修復。該案認定,犯罪事實發生后至生態修復完成期間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未得到補償,因此被告人一方被判定需購買碳匯彌補期間的流域碳匯功能損失。
當前,我國在認購碳匯替代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上的先試先行已經取得了一些效果,其在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價值也不容小覷。不過基于實際情況,有業內人士認為,以認購碳匯的方式替代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尚處于探索初期,并有較大可能進一步發展,因此,未來還需繼續厘清法律法理依據,明確適用的范圍、條件、順位和程序等問題,以深入推動碳匯補償制度的健康發展。
以認購碳匯的方式推進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一方面是為了應對無法修復、修復水平不高、復原能力不強等問題,一方面是以一種較為便捷高效的手段實現替代性修復的目的。長遠來看,為更好推動受損生態環境恢復,認購碳匯方式替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新模式是否會是環境保護“最優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