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在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全篇10章74條,第五章為【生態保護】。
第三十四條,國家完善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和補償機制,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恢復工程,加強農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綠化美化農村環境,建設美麗農村。
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采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種養技術,促進種養結合,綜合開發農業資源,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進農業投入減少、清潔生產、廢物回收和生態工業模式,引導全社會形成適度節約、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土地綜合整治和生態恢復,加強森林、草原和濕地的保護和恢復,開展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和農民共同參與的共建、管理和共享機制,全面完善農村供水系統,因地制宜推廣衛生廁所和簡易垃圾分類,控制農村垃圾和污水,加強農村無障礙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斷改善農村生活環境。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相關技術標準體系,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安全住房保障機制。農村住宅建設應當避開災害多發地區,符合抗震、防洪的基本安全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的管理和服務,加強新農村房屋的規劃和控制,嚴格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勵農村住宅設計體現地域、民族、地方特色,鼓勵農村住宅建設采用新型建筑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農村環境和諧的宜居住宅。
第三十九條,國家嚴格控制農業投入品,采取措施禁止和限制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和獸藥。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農藥、獸藥或者國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農藥、獸藥、化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第四十條,國家實行耕地保護、恢復和休耕制度,草原、森林、江河、湖泊實行休耕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劃定江河、湖泊、海域限制或者禁止捕撈的時間和區域,并可以根據地下水超采情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開采地下水的區域。禁止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業和企業非法轉移到農村。禁止向農業和農村非法轉移城市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未經處理的城市污水。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疏浚底泥、尾礦、礦渣;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土地復墾和復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廢棄農膜、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利用,促進農作物秸稈和畜禽糞便的資源化利用,嚴格控制江河、湖泊、水庫和沿海水域的網箱養殖。
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要從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五個方面全面推進。按照工業繁榮、生態宜居、農村文明、有效治理、生活富裕的總體要求,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觀。
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處,在產業發展中嚴格保護耕地,實行永久性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設和保護高標準農田,采取鼓勵和支持服務措施,促進農業和農村人才建設。
在城鄉一體化方面,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和保護城鄉道路、公共基礎設施和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新基礎設施。從而促進城鄉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保證農村發展的能源需求,保證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的生產生活需求。
鄉村振興促進法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取之于農業、用之于農業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和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提高農業和農村投資比例,重點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改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 保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和恢復與農業和農村直接相關的景觀、森林、湖泊和草地。
國家支持以市場為導向建立農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農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